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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实录】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

2024-03-25 18:30:00

来源:水母网  



市法院于3月25日(星期一)下午举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邀请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伊剑锋,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罗春光,中院执行二庭庭长王振明,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李安介绍情况,发布会由中院研究室主任郭宏伟主持。

2024.3.25 14:30

主持人郭宏伟: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本场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了: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伊剑锋同志,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罗春光同志,中院执行二庭庭长王振明同志,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李安同志。下面,首先请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伊剑锋同志介绍全市法院2023年推进打击拒执罪工作情况。

伊剑锋: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中院党组,对新闻界各位朋友多年来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表示衷心的感谢!

执行工作是通过赋予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关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关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是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纸上权益”变成胜诉当事人手中的“真金白银”。但从实践来看,被执行人实施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是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

2023年,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内部深度挖潜、外部联动借力,形成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坚决破除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一、坚持“以打促执”,提升强制执行威慑力

烟台法院始终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之举,长远之策,突出依法惩治拒执犯罪针对性,积极构建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司法权威。

一是“靶向打击”展威慑。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向拒执犯罪“亮剑”,充分发挥刑事措施在推动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以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拒执犯罪,坚持打出声势、打出成效,切实让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感受到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的决心和压力。202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67案66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9案39人,移送审查起诉10案10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案9人,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8案8人。通过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起到了督促履行的震慑作用和主动履行的引导效应,全市法院执结首执案件33544件,同比提高10.53%,执行到位标的超过60亿元。其中,芝罘区法院一起果园腾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涉案果园,并阻拦其进入涉案果园,导致该案长期无法实际执结。芝罘区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经一审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一年。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沟通,释明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被执行人逐渐意识到抗拒执行非但不会影响执行结果,甚至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于是主动委托女儿将涉案果园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该起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强制措施用到位。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显著特点,全市法院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坚持用足用好限消、失信、罚款、拘留等各项执行强制措施,通过全面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倒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23年,全市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344人次,对2.7万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拘传被执行人3101人次,拘留378人次,罚款87人次169万元,限制出境36人,推动495起案件执行完毕,510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到位标的超过1563万元。

三是惩戒教育两手抓。打击拒执犯罪不是根本目的,更不是打击越多越好。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惩戒少数教育引导多数,才是打击的主要目的。全市法院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告知机制,通过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自动履行的红利清单,告诫不履行的不利后果,让被执行人了解强制执行措施的确定性,积极主动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消除侥幸心理,有效避免把民事债务转化为刑事责任。2023年,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10356件,自动履行率同比提高26个百分点。

二、强化“内外联动”,实现打击拒执精准快

全市法院坚持多部门协同联动,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格局,推动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不断凝聚打击合力。

一是突出协同共治。注重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不断健全完善公检法司衔接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提升打击拒执犯罪的实效。2023年,市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会签《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移送及证据收集工作指引》,统一拒执犯罪的移送及证据收集标准,实现侦诉判无缝对接。芝罘、福山、蓬莱、龙口等基层法院分别与辖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会签打击拒执犯罪实施意见、工作指引等,细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措施,不断提升联动打击拒执犯罪的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二是突出机制建设。坚持将挖掘拒执犯罪线索全面融入执行程序,完善拒执犯罪证据搜集链条,穷尽查人找物执行措施,快速收集涉嫌拒执犯罪相关证据,实现拒执犯罪案件精准查处。建立移送前专项会商机制,由执行、刑事条线联合分析研判,细化打击拒执犯罪实体程序和证据标准,优化移送内部审查程序。建立打击拒执犯罪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协同解决拒执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通过建立内外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应移尽移”“能立必立”“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不断提升打击效果。

三是突出源头预防。在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建立惩戒预警工作模式,加强拒执犯罪源头预防。依托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前期预防,对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统一推送信用中国(山东烟台)官网,实现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的失信联合惩戒,通过失信惩戒先行预防发生拒执行为。依托预处罚机制提前预警,针对有一定履行能力但有逃避履行倾向的被执行人,通过发出预处罚通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023年,全市法院共发出预罚款、预拘留等通知书374份。

三、争取“社会参与”,创新打击拒执新路径

全市法院坚持从解决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着手,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参与,努力创新社会各方共建共治的打击拒执新路径,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打击拒执犯罪模式,确保精准高效打击拒执犯罪。依法畅通自诉办理渠道,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控告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观能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罪。在此,我们也呼吁社会大众能有效用好打击拒执犯罪的自诉渠道,共同形成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的社会合力。

二是加强媒法融合提效果。烟台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过程中,注重做好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提升执行工作效果、扩大执行影响力、引导教育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23年,烟台法院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法院执行工作成效,曝光失信被执行人63人次,以及集中执行行动中拘传、拘留被执行人913人次,通过惩治一批,起到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营造“失信必惩、拒执必打”的强大舆论氛围。

三是借助各方力量促打击。“人难找”一直是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难题,近年来烟台法院积极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协助执行,全力查找“消失的他”,不断汇聚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悬赏执行汇聚力量,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资金去向不明的案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警法联动查人找物,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函,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扣押车辆;“网格+执行”初显成效,争取基层综治网格员参与协助法院查人找物。2023年,共发布悬赏公告86人次,涉及悬赏金额1353万元,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72份,网格员协助查找当事人318人次,提供财产线索2194条。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的常态化运行,不断凝聚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积极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意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被依法追究拒执罪并不能免除其民事债务,拒执行为人只有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希望媒体朋友、记者朋友们持续关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谢谢大家!

主持人郭宏伟:

接下来,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齐鲁晚报记者提问:

请问哪些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

王振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列举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项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分为三类八项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第三类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大众网记者提问: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情况,但是又没有构成“拒执罪”,法院是如何采取措施应对的?

王振明:

追究拒执罪是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最严厉的制裁。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较轻,达不到入罪条件的,就需要用民事制裁的手段进行处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先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训诫,教育、训诫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人民法院还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山东法制报记者提问:

现在支付宝、微信被广泛运用,请问法院在此方面有没有相应的打击“拒执罪”的手段与方法?

李安:

烟台中院加强与阿里巴巴公司沟通协作,制定了《关于充分运用阿里巴巴司法协查反馈信息的通知》,建立了协助机制。因被执行人因外出务工而不住在户籍地的,我们可以以发送司法协查函的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在淘宝网上的收货地址,而收货地址可能就是他的实际居住地,从而迅速准确的找到被执行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践中,通过与淘宝网的合作,我们法院解决了部分案件的找人找物难题。

烟台电视台记者提问:

目前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李安: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上取得共识,凝聚惩治拒执犯罪的合力。二是始终要将案件质量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对拒执罪的准确打击。我们公布案例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帮助下级法院准确把握拒执罪的定罪量刑。把好证据关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执行部门要注意搜集和固定涉及拒执犯罪的证据,为公安、检察机关追诉以及刑事审判部门审理拒执犯罪提供支持。公平正义在拒执罪刑事案件中同样要充分体现。

2024.3.25 15:30

主持人郭宏伟: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们。


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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