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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5-12-24 14:29:15

来源:烟台发布  



12月2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郭兆参,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于金光,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淳于启明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安交管部门如何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设置和管理?

烟台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郭兆参——

目前,中心城区停车缺口较大,为缓解供需矛盾,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道路条件,因地制宜在155条道路施划路内停车泊位1.06万个;在市中心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小区周边道路,设置19条限时临时停车路段,可容纳停放车辆1400余辆,允许车辆夜间临时停放。

《条例》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是供机动车临时或限时停放的。有停车需求的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将达到报废标准、废弃车辆停放在道路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条例》要求,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并依法进行处理。

《条例》的出台为破解停车难题提供了行动指南。下步,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条例》,一是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公众需求,科学设置、动态调整路内停车泊位;二是坚持严管严查与柔性执法相结合,依法加强违法停车行为执法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三是积极倡导文明停车,呼吁广大市民遵守《条例》,营造有序便捷的停车环境。

中国山东网:随着新的条例出台,在停车管理方面都有哪些惠民举措?

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于金光——

延长免费停车时长。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由原来的十五分钟延长至不少于三十分钟。

错时免费停车共享。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鼓励商场、超市、旅馆、餐饮、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服务费。

合理时段对接送车辆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

积极应对满足举办大型活动停车需求。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示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

大众网:在停车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增加基本停车供给方面,具体有哪些措施和计划?

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于金光——

加强规划统筹实施。由停车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停车资源供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统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同时鼓励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统筹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

鼓励利用各类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鼓励既有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通过以上措施,三年来,全市累计新增公共停车位2.2万个、错时共享停车位6000余个、充电桩2.8万个。下步,将以新的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停车供给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各类停车需求。

▲发布会现场

凤凰网:《条例》第六条明确将“道路以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了城市管理部门。近年来,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市民关注度很高。《条例》实施后,城管部门将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具体有哪些管理措施?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淳于启明——

科学规划停车点位。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城管部门将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对医院、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景区周边出入口等重点区域进行系统摸排。按照“因地制宜、应划尽划、便民有序”的原则,尽快增补、优化非机动车停放区,并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区,做到标识清晰、容量匹配。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互联网租赁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城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权。城管部门将从停放秩序管控的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建立线下车辆调度整理队伍,并将车辆投放总量、运维响应速度、停放秩序达标率等纳入日常考核。二是加强技术赋能。督促企业全面升级电子围栏技术,提高入栏结算的精准度,从源头引导用户规范停放。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巡查中发现或市民投诉的车辆堆积、占道停放等问题,经核实属企业未及时整理的,将严格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每辆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以此倒逼企业落实管理责任。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将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告知市民非机动车应在停放区整齐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联合社区、志愿者开展文明劝导,逐步培养市民规范停车的习惯。

烟台市融媒体中心:在一些背街小巷、公共空地区域,个别居民或商户私自安装地锁、摆放石墩等“花式占位”现象屡禁不止,既侵占公共资源又存在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何规定?城管部门将如何整治?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淳于启明——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对此类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城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开展专项整治。将组织在全市范围内针对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私设地桩、地锁、占位墩桶等的集中清理行动。一旦发现,立即张贴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依法严格处罚。对逾期未自行清除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组织力量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向广大市民释放“公共空间不容私占”的明确信号。

建立长效机制。将此类问题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重点,鼓励市民通过“随手拍”等方式举报,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处置,防止相关问题反弹回潮。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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