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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6-07-08 14:40:25

来源:烟台发布  



7月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李同民,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杨波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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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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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刑事立案遵循什么标准及如何把握立案的相关条件?

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伟——

烟台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根本遵循,严格把握立案条件,规范立案流程、精准界定办案边界,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拒执违法犯罪、捍卫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公正,全力推动生效判决裁定依法落地见效。三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79起,其中经审查立案59起,移诉31起,撤案11起,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诉讼开始后提前转移财产的定性等,为立案条件细化提供具体规范。

结合烟台执法实践与司法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严格围绕四大法定要件审查立案,确保罪与非罪精准区分、办案流程合法合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被执行人,即在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被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机构或个人;三是担保人,即在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但在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四是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有意拒不执行。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或客观困难(如突发重病等)而未能执行判决、裁定,则不构成本罪。

另外,《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明确公安机关接收法院移送材料的程序、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三十日),以及不予立案的告知要求和法律监督衔接机制,规范立案全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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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能,确保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 李同民——

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全市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协同联动,凝聚打击合力。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相关办案指引和工作细则,统一了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有效司法震慑。

恪守罪刑法定,确保定性精准。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慎界定“有能力拒不履行”与“确无履行能力”的界限,坚决防止“民事违约”混淆为“刑事犯罪”。

落实宽严相济,力促执行实效。一方面,突出打击重点,紧盯涉及农民工工资、赡养费、医疗赔偿等民生领域案件,聚焦恶意转匿资产、暴力抗拒执行等恶劣情节,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以惩促执,推动生效判决切实得到履行。

强化法律监督,注重犯罪预防。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模型、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精准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履职。同时,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深入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增强社会公众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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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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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融媒体中心:人民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把握“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杨波——

拒执犯罪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破坏,更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极大侵害。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统一证据标准、定性认识和量刑尺度,同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到罚当其罪。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30件,让司法裁判权威在刑罚震慑中落地生根,向社会传递出“拒执必究”的明确信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几类行为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减损责任财产。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情况。如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使他人作伪证等。

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如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

暴力阻碍执行、毁损执行物资。如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维度考量:一是审查主观恶意,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对于因疏忽未及时查看执行通知、对法律规定存在合理误解等非故意原因未按时履行的,审慎入罪。二是审查行为性质,审查拒执行为的性质、手段和恶劣程度,对于接到催告或执行通知后立即全额履行,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三是审查危害后果,审查是否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是否影响执行秩序等实质危害后果。四是审查认罪悔罪表现,如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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