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09:36:01
来源:烟台发布
6月4日,烟台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烟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由绪斌,烟台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守远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大众日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下步还会有哪些具体打算?
答
烟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由绪斌——
下一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好“机构、人员、案件”三到位要求,努力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化学”融合,实现“1+1+1>3”的效果。
推进多元化生态环境基地建设。将生态环境基地打造成履行案件判决、展现品牌形象的生动平台和窗口,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及普法宣教效能。
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力争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一些制约环资审判高质量发展的难题。常态化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绿色经营。
抓实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锚准“法律+环境”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培养一批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型领军人才和实务型业务人才,以过硬队伍夯实环境资源审判发展基础。
大众网: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
烟台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守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新增加关于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是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作出的时代回应。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明确规定,体现人民法院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严厉态度。
▲发布会现场
烟台日报:刚才在工作通报中提到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以及府院联动工作”,烟台两级政府部门在配合法院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做了哪些工作?
答
烟台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守远——
除了在工作通报中提到的市法院与市一级相关政府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外,各基层人民法院与辖区人民政府也开展了大量工作。例如,牟平区法院与昆嵛山工委管委沟通确定由管委统一为辖区农户购买农作物保险,在农作物被野生动植物损毁后由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赔付,兼顾了平衡生态保护与村民生产经营。目前保险公司已赔付案件500余起,赔付金额达到30余万元。海阳市法院通过将“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移送至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方式,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取得良好修复效果。蓬莱、福山、莱阳等地法院与政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适格、调查举证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计10余次,推动环境资源领域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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